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规划建设局(简称“业主单位”)委托88805tccn新蒲京邀请码(简称“航天凯天”)对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42319.361m2。地块由2个区域组成,分别为区域1: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区域(面积:136411.595m2);区域2:家具厂&床垫厂区域(面积:5907.766m2)。地块在上世纪90年代早期为山地,后续开发为工业用地。
本次调查期间,区域1: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区域分为三个台阶,台阶一北部进行机械停放和机械维修,南部进行玻璃和铝合金制品仓储;台阶二为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生产区域,已于2018年停产,生产厂房未拆除,生产设备仍遗留在原生产厂房内;台阶三未进行过工业生产,历史上空置,目前租赁给其他公司(共计8家 ,主要为水泥加工、沥青制造、货物贮存类企业)使用。区域2:家具厂&床垫厂区域,区域西部家具厂已于2015年停产,厂房作为建材仓库自用,部分厂房租赁给其他公司(汽车配件包装、水泥贮存)使用,区域中部床垫厂现已停产作为仓库自用,区域东部历史至今一直为山地。
根据业主提供的《柳州市旧城改造柳州市冶炼厂及周边片区土地熟化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未来拟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对地块整体统一标准,从严按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本项目地块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标准。
本次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点位兼顾已识别出的疑似污染区域,并在未覆盖到的疑似污染区域补充布设监测点位,调查监测工作内容包括:
· 初步调查阶段
Ø 在地块内共设置了37个土壤监测点位,区域1: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区域台阶一设置了6个土壤监测点位(SB4~SB9),每个土孔中采集3个土壤样品;台阶二设置了19个土壤监测点位(SB10~SB12、SB13-1 SB13-2、SB14~SB27),每个土孔中采集3个土壤样品;台阶三设置了8个土壤监测点位(SB32~SB39),每个土孔中采集2个土壤样品;区域2:家具厂&床垫厂区域设置了4个土壤监测点位(SB1~SB3、SB40),每个土孔中采集3个土壤样品;此外在地块边界外北侧20米处的空地内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DZ);
Ø 在调查过程中,在SB1、SB8、SB10、SB11、SB15、SB16、SB20、SB26、SB27和DZ位置处均安装了地下水监测井,由于这些区域的地下水水位均大于最大钻孔深度15.4米,故未在上述位置中采集到地下水样品,在每个监测点位的底部额外采集1个土壤样品;仅在SB4、SB18、SB19位置处的地下水监测井中采集到地下水样品;
Ø 共送检了126个土样和4个地下水样(均包含现场平行样)。现场质量控制样品包括11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1个设备清洗样、2个现场空白样和5个运输空白样;
Ø 土壤和地下水的监测因子包括pH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6项重金属、六价铬、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项目中的4项重金属、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6~C9和C10~C40);此外,依据华锡的生产特征,加测了重金属锌、锡和氰化物。
· 补充调查阶段
Ø 在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区域台阶二设置了1个地表水采样点,在地块外西北侧和东南侧分别设置了1个对照监测点;
Ø 共送检8个土壤样品和1个地表水样;
Ø 土壤和地表水的监测因子包括pH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6项重金属、六价铬、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项目中的4项重金属、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此外,还检测了重金属锌、锡和氰化物。
土壤分析结果:
土壤分析结果表明,12种重金属(砷(5.48~1420 mg/kg)、镉(0.02~54.90 mg/kg)、铜(14~1240 mg/kg)、铅(3~4580 mg/kg)、汞(0.06~1.41 mg/kg)、镍(33~964 mg/kg)、锑(0.42~7160 mg/kg)、铍(0.13~11.60 mg/kg)、钴(1.99~371 mg/kg)、钒(47.80~410mg/kg)、锌(83~666 mg/kg)、锡(1.50~783 mg/kg))、4种挥发性有机物(苯(0.30 mg/kg)、甲苯(0.27 mg/kg)、间,对-二甲苯(0.12~0.13 mg/kg)、邻二甲苯(0.06~0.07 mg/kg))、5种半挥发性有机物(苯并(a)蒽(0.14 mg/kg)、䓛(0.37 mg/kg)、酸二(2-乙基己基)酯(1.00~5.87 mg/kg)、苯并(b)荧蒽(0.30 mg/kg)、苯并(a)芘(0.10 mg/kg))和石油烃(C10-C40)(25.10~2940 mg/kg)在全部/部分样品中被检出。
其中,7种金属(砷、镉、铅、镍、锑、钴、钒)和石油烃(C10~C40)的检出浓度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砷的最大浓度为142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22.67,最大污染深度为0.5m,超标率为7%;镉的最大浓度为54.9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1.75,最大污染深度为15m,超标率为12%;铅的最大浓度为458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10.45,最大污染深度为0.5m,超标率为2%;镍的最大浓度为964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5.43,最大污染深度为15m,超标率为70%;锑的最大浓度为716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357,最大污染深度为0.5m,超标率为7%;钴的最大浓度为371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4.3,最大污染深度为5m,超标率为12%;钒的最大浓度为41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0.37,最大污染深度为2.5m,超标率为12%;石油烃(C10~C40)的最大浓度为2940mg/kg,最大超标倍数为2.56,最大污染深度为0.5m,超标率为2%。
地下水分析结果:
地下水分析结果表明,8种重金属(砷(0.53~9.26 μg/L)、镉(0.1 μg/L)、铜(2.58~9.47 μg/L)、汞(0.06~1.26 μg/L)、镍(0.87~13.3 μg/L)、锑(3.04~65.2 μg/L)、钴(0.22~2.67 μg/L)、钒(0.69~25.7 μg/L))、5种挥发性有机物(氯仿(0.9 μg/L)、甲苯(0.7 μg/L)、乙苯(0.7 μg/L)、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4.4 μg/L))、2种半挥发性有机物(萘(1.9 μg/L)、苯胺(0.7 μg/L))和石油烃(C10~C40)(40~8380 μg/L)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中,MW4地下水样品中的汞(1.26 μg/L)和石油烃(C10~C40)(8380 μg/L),MW18地下水样品中的锑(65.2 μg/L),MW19地下水样品中的锑(60.4 μg/L),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II类水质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补充调查分析结果
对照点土壤分析结果表明,11种重金属(砷(24.4~40.5 mg/kg)、镉(0.07~0.43 mg/kg)、铜(27~68 mg/kg)、铅(18~60 mg/kg)、汞(0.13~0.22 mg/kg)、镍(27~159 mg/kg)、锑(1.48~2.43 mg/kg)、铍(0.12~2.22 mg/kg)、钴(2.63~59.8 mg/kg)、钒(75.8~164 mg/kg)、锌(58~138 mg/kg))和石油烃(C10-C40)(6~27 mg/kg)在全部/部分样品中被检出。其中,重金属镍的最大浓度为159 mg/kg,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为0.06,最大污染深度为11.5m。
地块内地表水分析结果表明,10种重金属(砷(2.58 μg/L)、镉(1.63 μg/L)、铜(13.7 μg/L)、铅(18.9 μg/L)、镍(59.6 μg/L)、锑(0.66 μg/L)、铍(0.28 μg/L)钴(6.82 μg/L)、钒(0.48 μg/L)、锌(696 μg/L))和1种挥发性有机物(氯仿(6.71 μg/L)在全部/部分地下水样品中检出,检出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排放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III类水质标准或《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从两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3个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重金属镍(159 mg/kg 、176 mg/kg、234 mg/kg)的检出浓度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初步采样阶段和补充采样阶段采集的对照点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镍的检出浓度均处于同一数量级范围内,可以判断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镍的检出浓度受到环境背景值的影响。
结论:
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政策,应针对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识别出的土壤污染区域和地下水污染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以明确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的具体污染程度和范围,指导后续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地块污染以表层杂填土为主,少数点位为深层污染,建议加强地块的使用管理,减少外来污染源和生产活动对地块带来的影响;
(2)在详细调查阶段,对初步调查划定的污染区域,采用 20m x 20m网格加密布点,明确污染范围及空间分布;
(3)建议本地块在开发利用前不得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在今后的地块开发建设活动中,做污染好防渗等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