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规划建设局(简称“业主单位”)委托88805tccn新蒲京邀请码(简称“航天凯天”)对柳州华锡铟锡材料有限公司周边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地块总占地面积为128603.869 m2。地块由2个区域组成,分别为区域1:居民区、公路局、驾校和联合收割机厂区域(面积为47408.354 m2);区域2:山地区域(面积为81195.515 m2)。区域1在上世纪90年代早期为山地,后续进行开发建设,区域2历史至今一直为山地。
本次调查期间,区域1:居民区、公路局、驾校和联合收割机厂区域内部大部分为居民宅基地,区块北部有柳州市荣兴驾校,南部有柳州市顺丰联合收割机厂,中部公路局已退出地块;区域2:山地区域,裸露土壤表面长满树木和杂草。
根据业主提供的《柳州市旧城改造柳州市冶炼厂及周边片区土地熟化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未来拟规划作为二类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商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本次调查对地块整体统一标准,从严按照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作为本项目地块内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标准。
本次调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2017年)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点位兼顾已识别出的疑似污染区域,并在未覆盖到的疑似污染区域补充布设监测点位,调查监测工作内容包括:
· 初步调查阶段
Ø 在地块内共设置了6个土壤监测点位,区域1:居民区、公路局、驾校和联合收割机厂区域设置了4个土壤监测点位(SB28~SB31),每个土孔中采集2个土壤样品;区域2:山地区域设置了2个土壤监测点位(SB41、SB42),每个土孔中采集1个土壤样品;此外在地块边界外北侧20米处的空地内设置了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监测点(DZ);
Ø 在调查过程中,在SB30、SB31和DZ位置处均安装了地下水监测井,由于这些区域的地下水水位均大于最大钻孔深度15.4米,故未在上述位置中采集到地下水样品,在每个监测点位的底部额外采集1个土壤样品;
Ø 共送检了19个土壤样品(包含现场平行样和对照点样品)。现场质量控制样品包括3个土壤现场平行样、1个设备清洗样、2个现场空白样和2个运输空白样;
Ø 土壤监测因子包括pH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6项重金属、六价铬、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项目中的4项重金属、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
· 补充调查阶段
Ø 在地块外西北侧和东南侧分别设置了1个对照监测点;
Ø 共送检8个对照点土壤样品;
Ø 土壤监测因子包括pH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基本45项(6项重金属、六价铬、27项挥发性有机物、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其他项目中的4项重金属、4项挥发性有机物、10项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C10~C40)。
土壤分析结果:
土壤分析结果表明,10种重金属(砷(12.9~41.4 mg/kg)、镉(0.2~4.18 mg/kg)、铜(18~96 mg/kg)、铅(6.1~132 mg/kg)、汞(0.175~0.592 mg/kg)、镍(36~370 mg/kg)、锑(1.1~4.51 mg/kg)、铍(0.27~0.32 mg/kg)、钴(2.66~26.5 mg/kg)、钒(81.2~200mg/kg)和石油烃(C10-C40)(63.5 mg/kg)在全部/部分样品中被检出。其中,镍在SB29-S2和SB30-S2中检出浓度分别为254 mg/kg和370 mg/kg,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150 mg/kg),超标倍数分别为0.69和1.47,最大污染深度为3.0 m;其余土壤样品中的其他监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分析结果:
未在地块内采集到地下水样品。
补充调查分析结果
对照点土壤分析结果表明,10种重金属(砷(24.4~40.5 mg/kg)、镉(0.07~0.43 mg/kg)、铜(27~68 mg/kg)、铅(18~60 mg/kg)、汞(0.13~0.22 mg/kg)、镍(27~159 mg/kg)、锑(1.48~2.43 mg/kg)、铍(0.12~2.22 mg/kg)、钴(2.63~59.8 mg/kg)、钒(75.8~164 mg/kg)和石油烃(C10-C40)(6~27 mg/kg)在全部/部分样品中被检出。其中,重金属镍的最大浓度为159 mg/kg,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超标倍数为0.06,最大污染深度为11.5m;其余土壤样品中的其他监测因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从两次分析结果可以看出,3个对照点土壤样品中的重金属镍(159 mg/kg 、176 mg/kg、234 mg/kg)的检出浓度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且初步采样阶段和补充采样阶段采集的对照点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镍的检出浓度均处于同一数量级范围内,可以判断地块内土壤样品中重金属镍的检出浓度受到环境背景值的影响。
结论:
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法规和政策,应针对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中识别出的土壤污染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以明确地块土壤的具体污染程度和范围,指导后续地块再开发利用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基于本次调查结果,提出如下建议:
(1)地块污染以表层杂填土为主,少数点位为深层污染,建议加强地块的使用管理,减少外来污染源和生产活动对地块带来的影响;
(2)在详细调查阶段,对初步调查划定的污染区域,采用 20m x 20m网格加密布点,明确污染范围及空间分布;
(3)建议本地块在开发利用前不得有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在今后的地块开发建设活动中,做污染好防渗等环境保护工作,防止地块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